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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杏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杨振明与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明,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杏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杨振明,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徐敏,男,60岁,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明与被告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明于2013年7月17日以被告承诺自愿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杨振明负担。审 判 长  宁 廷人民陪审员  张丽琴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韩美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