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7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伟涛与肖文波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涛,肖文波,高秀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655号原告陈伟涛,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峰,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文波,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被告高秀国,男,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涛与被告肖文波、高秀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涛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伟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