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云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叶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云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9月4日被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3年5月28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叶某窜至云和县红光路87号被害人彭某经营的快餐店,打算向彭某、王某两夫妻骗点钱用,称自己名叫“叶志文”,在云和县凤凰山脚租用店面经营投资公司,该公司正在装修。之后,叶某租住在彭某家四楼的房间内,通过日常接触,骗取了彭某、王某的信任。2013年3月12日,叶某以装修投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向王某骗得借款人民币3000元;当晚,被害人以归还银行贷款为由,从叶某处拿回人民币300元。次日,叶某再次以投资公司需资金周转名义,向王某骗得借款人民币2500元。2013年3月15日上午9时许,叶某因王某多次催讨借款而携带本人物品逃离租住房,到杭州避债,且更换手机号。2013年5月28日上午,彭某两夫妻通过他人将叶某骗到丽水市客运东站,并将其扭送到云和镇派出所。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叶某的亲属为其退清赃款5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彭某、王某的户籍信息,(1996)庆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害人彭某、王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已为其退清赃款,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剑琼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