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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强与被告吴文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强,吴文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94号原告王红强,男。被告吴文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强与被告吴文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强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红强负担。审判员  王万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