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阜阳市安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安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994号原告:阜阳市安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阜阳市一道河中路检察院西50米,法定代表人:刘晓林,机构代码:75684684X。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388号,身份证号码:341202196701171911。被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吕国锋、梅如,安徽省阜阳市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安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安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安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安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