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3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呼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呼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9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呼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赵某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