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二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丹与乔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乔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526号原告张丹。被告乔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丹诉被告乔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兆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成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