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宣告闫丽娟始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浩,闫丽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梨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王浩,男,200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法定监护人梨树县东河镇双城子村委会被申请人闫丽娟,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址梨树县。申请人王浩要求宣告闫丽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浩诉称,被申请人闫丽娟是申请人王浩母亲,申请人父亲王财于2007年8月因盗窃被判刑,其母亲闫丽娟于2007年12月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王浩失踪。经查,闫丽娟,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址梨树县东河镇双城子村一组,闫丽娟系申请人王浩母亲。闫丽娟于2007年12月7日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当地村委会、公安机关已出具闫丽娟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4月17日在《北方法制报》发出寻找闫丽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已届满,闫丽娟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闫丽娟于2007年12月7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当地村委会、公安机关已出具闫丽娟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闫丽娟的公告期限已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闫丽娟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艳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