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湖清与被执行人黄孝鹏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湖清,黄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黄湖清。法定代理人邓红雪。被执行人黄孝鹏。申请执行人黄湖清与被执行人黄孝鹏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的(2010)金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15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抚养费6000元,学费及医药费2674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月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支付学费及医药费12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学费及医药费1474元的执行请求。现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1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