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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44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包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XX县XX镇。被执行人包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包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足额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950.8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13.4元(其中本金4950.8元、诉讼费50元,公告费262.6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后已将执行款5263.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全部债务。据此,案件亦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合执字第44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胜伟审 判 员  王礼兴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