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世杰与周国荣、王明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杰,周国荣,王明军,朱建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34号原告:周世杰,户籍所地在:慈溪市坎墩街道坎墩居委兴镇街119号。被告:周国荣。被告:王明军。被告:朱建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杰与被告周国荣、王明军、朱建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杰经本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银银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