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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世杰与周国荣、王明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杰,周国荣,王明军,朱建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334号原告:周世杰,户籍所地在:慈溪市坎墩街道坎墩居委兴镇街119号。被告:周国荣。被告:王明军。被告:朱建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杰与被告周国荣、王明军、朱建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杰经本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银银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