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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396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1年6月26日,苗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由原告刘某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