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396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1年6月26日,苗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由原告刘某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