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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60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1年11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行政拘留拾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樊丽娟、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趁被害人田某位于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梅家坞379号的家中无人之机,从关闭未锁的大门推门进入,在二楼卧室窃得被害人田某放于床上钱包内的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伍  正  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利利(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