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朱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