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56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商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331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