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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陈素勤、海丰县梅陇镇梅星村民委员会梅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素勤;海丰县梅陇镇梅星村民委员会梅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素勤,女,汉族,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林乃同,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尧汉杰,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丰县梅陇镇梅星村民委员会梅中村民小组负责人:陈乃金,组长。陈素勤诉海丰县梅陇镇梅星村民委员会梅中村民小组(下称梅中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上诉人陈素勤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2)汕海法民一重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陈素勤起诉请求判决梅中村分还其2009年厝地折价款19万元以及梅陇镇中兴市场股份额一份15000元整,而请求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等享有分配权利及支付相应份额是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分配问题,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拥有决策权的内部事项,征收补偿费方案的确定是由农村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陈素勤需先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具备梅陇镇梅星村民委员会梅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再主张权利。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裁定驳回陈素勤的起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内部民主决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收益分配等方案。本案中,陈素勤起诉要求梅中村民小组分还其2009年厝地折价款人民币19万元以及梅陇镇中兴市场股份额一份15000元整,该诉求即属于农村内部民主议定解决的分配问题。上诉人陈素勤于2008年8月28日在梅陇派出所补办了户口登记,户籍随夫迁入梅中村。根据>第十五条“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的规定,陈素勤需先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具备梅陇镇梅星村民委员会梅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再向梅中村民小组主张相关权利。故而,本案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陈素勤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陈素勤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佛腾《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