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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小民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志坚与李颖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坚,李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小民保字第43-1号申请人刘志坚。被申请人李颖。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小民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2年6月28日查封被申请人晋A×××××号宝马730轿车一辆。现查封期限已过,我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颖晋AUX5**号宝马730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