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小民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志坚与李颖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坚,李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小民保字第43-1号申请人刘志坚。被申请人李颖。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小民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2年6月28日查封被申请人晋A×××××号宝马730轿车一辆。现查封期限已过,我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颖晋AUX5**号宝马730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