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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47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秦某,男,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鼓民调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秦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秦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