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黄明泰与董术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泰,董术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0号原告黄明泰。被告董术兰。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受理的原告黄明泰与被告董术兰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明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明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8元,减半收取2919元,由原告黄明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