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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江刑初字第309号黎英林贩卖毒品一案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英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英林,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壮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英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英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2日20时许,梁××、黄××二人商议购买毒品“K粉”,由梁××打电话与被告人黎英林联系,谈好购买价值人民币200元的“K粉”。同日21时许,被告人黎英林去到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6号银都宾馆停车场与梁××、黄××进行交易,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黎英林处查获人民币200元,从梁××处查获一包“K粉”(经南宁市公安局鉴定,从被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净重0.76克),从黄××处查获一包“K粉”(经南宁市公安局鉴定,从被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净重1.02克)。被告人黎英林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黎英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收据,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检验报告书,指认毒品、作案工具、赃款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梁××、黄××的证言,被告人黎英林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英林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英林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黎英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英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曾江恒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永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