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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国强投资有限公司、温州中冠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国强投资有限公司;温州中冠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5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锦华。委托代理人:赵全强。委托代理人:周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国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中冠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羡。再审申请人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国强投资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中冠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