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外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儒岙镇中泰纸箱厂、张玉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新昌县儒岙镇中泰纸箱厂,张玉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外初字第3号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水兔。委托代理人:魏立业、杨光梅。被告:新昌县儒岙镇中泰纸箱厂。投资人:张玉文。被告:张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儒岙镇中泰纸箱厂、张玉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昌县儒岙镇中泰纸箱厂、张玉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