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3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 浩审 判 员  王 彬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