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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双来与宋天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来,宋天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王双来,男,生于1958年1月7日。被执行人宋天顺,男,生于1963年5月18日。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陇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宋天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王双来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宋天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王双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内容,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人民币6000.00(含案件受理费100.00)、剩余案件款61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