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629号原告申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洪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审判员 史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