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1、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2、女儿曹召娟由原告曹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3、由东向西座北向南砖木结构安架房二间,座东向西砖木结构安架房三间,座北向南厦房二间,架子车一辆,“黄河”21英寸彩电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煤气灶具一套,小麦4石归被告任某某所有;由西向东座北向南砖木结构安架房三间,砖木结构门楼一个,小麦4石归原告曹某某所有,由原告曹某某负责以由东向西座北向南砖木结构安架房第二间为界从北向南建一条直线隔墙,由被告任某某自行负责开大门。4、甘M916**号“夏利”小轿车一辆,归原告曹某某所有,由原告曹某某给付被告任某某财产折价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曹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曹某某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林虎审 判 员 魏秉倩代理审判员 马向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启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