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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周五四与安庆美合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五四;安庆美合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17-1号原告:周五四,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系安庆市叶梅食品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谈海,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美合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义津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五四诉被告安庆美合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五四撤回对被告安庆美合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周五四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