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贺旭其、龚乐琼与龚继孟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旭其,龚乐琼,龚继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贺旭其。委托代理人周裕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鹊乔,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乐琼。委托代理人何萍,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欢,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继孟。委托代理人杜勇。本院受理原告贺旭其、龚乐琼与被告龚继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旭其、龚乐琼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旭其、龚乐琼申请撤回对被告龚继孟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旭其、龚乐琼撤回对被告龚继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贺旭其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