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仙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冬波与临海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波,临海市卫生局,蒋未台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仙行初字第22号原告刘冬波。委托代理人綦法顺。被告临海市卫生局,住所地临海市台州府路190号。法定代表人林明华。委托代理人张玉海。委托代理人蔡继龙。第三人蒋未台美容整形外科诊所,住所地临海市回浦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未台。原告刘冬波因不服被告临海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冬波于2013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冬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刘冬波负担。审 判 长  曹中设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潘 征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