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照华与刘会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照华,刘会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高照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会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会来的工资及奖金收入。每月扣留3000元,扣至3136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