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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照华与刘会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照华,刘会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高照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会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会来的工资及奖金收入。每月扣留3000元,扣至3136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