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常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鼓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吴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1.74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