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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那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海燕与被执行人那坡县城厢镇南街一社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海燕,那坡县城厢镇南街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那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毛海燕,女,1966年8月5日生,现住那坡县城厢镇南街二社。被执行人那坡县城厢镇南街一社,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南街。申请执行人毛海燕与被执行人那坡县城厢镇南街一社债权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那坡县城厢镇南街一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那坡县城厢镇南街一社已经案《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1)那民初字7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那执字第22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隆 兵执 行 员  农肯超人民陪审员  XX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汉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