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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龙海市普贤码头港务公司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良枝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普贤码头港务公司,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良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芗行初字第31号原告龙海市普贤码头港务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法定代表人李祈元,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贰二,男,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宗宏,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云龙,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俊良,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第三人蔡良枝,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龙海市普贤码头港务公司不服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蔡良枝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10日自行撤销2012年8月2日作出的漳人社认字(2012)龙360号《关于蔡良枝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据此,原告龙海市普贤码头港务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海市普贤码头港务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普贤码头港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忠人民陪审员  杨丽虹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舒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