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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1号上诉人南宁市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宁市装饰公司,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韦鸿山。委托代理人:梁凤嫒。委托代理人:吴蔚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达。委托代理人:陈华。委托代理人:韦麓璐。上诉人南宁市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1)江民一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于2013年5月23日就本案的事实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南宁市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凤媛,被上诉人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华、韦麓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1)江民一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190元(上诉人南宁市装饰公司已预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南宁市装饰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敏俊审 判 员  邓 杰代理审判员  余电臻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志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