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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柘民一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余光花、张统帅与柘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余光花,女,住柘城县。原告张统帅,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影,系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柘城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德怀,该院院长。本案在审理原告余光花、张统帅诉被告柘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王翠荣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