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552号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五七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