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中财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世纪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与介休市博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世纪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介休市博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97号原告太原市世纪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李红岗。被告介休市博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世纪领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介休市博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1493.3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61493.32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世纪领航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介休市博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十六万一千四百九十三元三角二分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