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思富、陈万顺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思富,陈万顺,李云平,张德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保字第209号原告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剑亮。被告刘思富。被告陈万顺。被告李云平。被告张德荣。本院在审理(2013)温瑞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思富、陈万顺、李云平、张德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李云平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嘉宝锦园*****室房屋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李云平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嘉宝锦园*****室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予以查封,停止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及抵押等设定他项权利的相关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项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