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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王XX。本院在执行李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XX正在哺乳期内,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09)昌民三初字第01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