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柯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志红与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红,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660号原告:方志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毅。被告: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红诉被告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本院予以准许,该案现已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红撤回对被告洪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125(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方志红(已交纳)。审判员 郑 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琴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