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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常华与被执行人寇俊毅、龙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周常华。被执行人寇俊毅。被执行人龙翠芝。申请执行人周常华与被执行人寇俊毅、龙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一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执字第63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天宁审判员  梁方华审判员  谭宝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