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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段某应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应,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36号原告:段某应,男,住霍山县。被告: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应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应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应负担。审判员  程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