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段某应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应,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36号原告:段某应,男,住霍山县。被告: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应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应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应负担。审判员 程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