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执字第9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庄恒萍与庄恒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恒萍,庄恒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碑执字第972-1号申请执行人:庄恒萍,女,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庄恒强,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恒萍与被执行人庄恒强腾房的本院(2005)碑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强制将该判决书所确定西安市第三建筑公司咸宁西路家属院4号楼1单元5楼10号腾交申请执行人庄恒萍。本案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碑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 军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夏怀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