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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与梅先兵、朱玉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梅先兵,朱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1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被执行人:梅先兵,男,1974年2月生,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朱玉花,女,1972年9月生,住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梅先兵、朱玉花借款纠纷一案,池州九华公证处作出的(2009)皖九公字第1983号《公证书》,该公证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公证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先兵在您行10XXXX0024帐号存款62XXXX0342帐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晓姿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