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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执民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金婷婷、陈松栲与温州峰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婷婷,陈松栲,温州峰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苍执民字第1705号申请执行人金婷婷。申请执行人陈松栲。被执行人温州峰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雁荡西路350号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和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峰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江滨路与方岩街路口江滨豪庭二层3279.52平方米商铺。查封期间,暂由被执行人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二、限被执行人在本查封裁定执行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三、查封法定期限为二年(从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本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效力消失。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节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