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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祥玲、陈晓丽、陈世杰申请执行姚晓平、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部华隆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玲,陈晓丽,陈世杰,姚晓平,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部华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刘祥玲,女。申请执行人陈晓丽,女。申请执行人陈世杰,男。被执行人姚晓平,男。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部华隆分公司。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南执字第3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姚晓平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水景湾花园住房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部华隆分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晓平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水景湾花园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俊 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达(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