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镇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期间被告多次参与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且私自将其婚前个人存款3万元及价值1.5万元的金镯子拿去挥霍一空,并于2012年农历5月离家出走,至今不愿回家,致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归还其婚前个人存款3万元及金镯子1只。被告杨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1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农历7月28日以彩礼人民币66000元(含银元折价款4000元)、折仪4000元订婚,农历10月28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至2012年5月7日在城关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孩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2012年7月,被告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2012年腊月,原告亦从被告家中搬出。此后,原告即提出离婚,双方通过电话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大衣柜1件、木制双人床1付、双人沙发(带茶几)1付、壁挂空调1台、“三星”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清华同方电视机1台。其中洗衣机及电视机已被原告带走。此外,原告称2012年3月、5月,被告分别将其婚前存款3万元及婚后个人购买的金镯子(价值15000元)偷走,全部挥霍。对此,据被告生父杨某甲证实,被告曾经承认拿了原告的钱,但未承认拿金镯子一事。由此可以分析认定,被告私自拿走原告婚前个人存款3万元;至于被告是否拿走原告金镯子,因缺乏证据证实,难以认定。本案审理中,原告提出其愿意返还被告部分彩礼,除被告已拿走的其个人存款3万元外,再自愿返还被告彩礼人民币2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原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证实原、被告登记结婚及其婚姻状况;3、被告生父杨某甲证言,证实原、被告发生矛盾及被告离家出走等有关情况。上列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主要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婚姻基础较差,双方均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及矛盾,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且被告离家出走,双方长期分居,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原告自愿返还被告部分彩礼,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可依法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三星”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清华同方电视机1台,归原告朱某某所有(已带走);其余大衣柜1件、木制双人床1付、双人沙发(带茶几)1付、壁挂空调1台,均归被告杨某某所有。三、原告朱某某返还给被告杨某某彩礼人民币2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上述判决第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范 康审 判 员 樊镜难人民陪审员 张红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鹏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