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栋腾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栋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286号原告: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纪学。委托代理人:俞荣灿。被告:宁波市鄞州栋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赛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栋腾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0元,由原告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