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法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饶永贵与城固县五堵镇高水田村委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永贵,城固县五堵镇高水田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饶永贵,男,生于1962年11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城固县五堵镇郑家坝村*组,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桂琴,女,生于1968年12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系饶永贵之妻。被执行人城固县五堵镇高水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秦志明,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受理饶永贵依据(2012)汉中民终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城固县五堵镇高水田村委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4302.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城固县五堵镇高水田村委会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5002.55元,该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饶永贵,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城固县五堵镇高水田村委会的给付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