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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周某,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被告安某,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联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