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周某,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被告安某,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联合 更多数据: